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弱视的定义分类及疗效评价标准

发布时间:2017-01-07   点击量:1299

中华眼科学会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于1987年讨论并确定了弱视定义、分类、疗效评价标准及斜视分类。10年来我国儿童眼科专业有了极大发展,较之10年前积累了更加丰富的经验,国际上本学科也有较大进展,为此学组认为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和增订,先后于1995年6月、1996年4月两次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讨论。

张方华教授、周以浙教授参阅大量文献,结合我国实情,写出斜视分类及疗效标准的草稿,许多专家、教授参加讨论,老前辈刘家琦教授也提出了宝贵意见。在此过程中学组曾数易其稿,除两次会议讨论外,还进行了书面征询意见,以确保最广泛听取和集中意见。现将修改增补后的弱视定义、分类及疗效评价标准,斜视分类及疗效评价标准,提供给全国儿童眼科同道为现阶段应用标准。

弱视的定义、分类及疗效评价标准 (1996年4月中华眼科学会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工作会议通过)

一、定义 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,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≤018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。 弱视按程度分: 1.轻度弱视:矫正视力为018~016;2.中度弱视:矫正视力为015~012; 3.重度弱视:矫正视力≤011;

二、分类

1.斜视性弱视: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;

2.屈光参差性弱视:患者双眼的屈光度相 差球镜≥115D,柱镜≥110D;

3.屈光不正性弱视:为双侧性,发生于未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,双眼视力相等或接近,远视≥3100D,近视≥6100D,散光≥2100D;

4.形觉剥夺性弱视:在婴幼儿期由于屈光 间质混浊、上睑下垂遮挡瞳孔、不适当地遮盖等引起的视功能障碍; 5.其他;

三、弱视治疗疗效评价标准

 1.无效:视力退步、不变或提高仅1行;

2.进步:视力提高2行或2行以上;

3.基本痊愈:矫正视力提高至019或以上;

4.痊愈:经过3年随访,视力仍保持正常;

注:若有条件可同时接受其他视功能训练,以求建立双眼单视功能。

鉴于我国实际情况,目前在弱视斜视防治工作中建议仍采用“国际标准视力表”。检查时应注意统一条件,规范操作,正确记录。对幼儿在诊断时应考虑年龄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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